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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895年北洋西学学堂创办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矿冶学科。1952年,学校由天津大学、清华大学、唐山铁道学院、山西大学、北京工业学院、西北工学院等高校的部分系科组建而成,名为北京钢铁工业学院,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所钢铁工业高等学府;1960年,更名为北京钢铁学院,并被批准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88年,更名为北京科技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原隶属于冶金工业部,1998年划转教育部直属,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以钢铁强国、科教兴邦为使命,积淀了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优良传统,熔铸了求实鼎新的精神品质,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赢得了钢铁摇篮的社会美誉。

面向未来,学校秉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化、精品化、国际化的办学思路,以探求真理、培育栋梁、造福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主动投身于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努力建成一所大师群集、英才辈出、兼容并蓄、特色突出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科技大学,简称北科大、北京科大,英文全称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英文缩写为USTB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ustb.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高等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培养人格健全、专业过硬,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宽广国际视野、突出实践能力、深厚人文底蕴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岗位配备和管理办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章  办学功能与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政策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确立和调整招生的标准和条件,建立多样化选才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招录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标准,制订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调整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科学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进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特色大学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本校各项规章规定及与本校合同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经学校批准方可对外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与学校利益相关的合同(协议)。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合同聘用聘任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尽职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尊重学术自由,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爱校荣校,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办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人修养;

(三)恪守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依法申请组建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领导和管理下依法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四)保证依法治校,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

(八)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制定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工作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用与解聘教职工,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决策议事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院士代表、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校领导代表、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享有学术自由,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水平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裁决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教授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或者委托教授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生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决策,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及决定,学位授权点设置、评估、调整工作的审核及决定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并授权其组织学院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并作出最终学位授予决定。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问题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本科教学工作咨询,重要教学事务审议或决策,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标准等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财务工作等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于教代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学校教代会可下设二级教代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及提案办理情况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制订及修订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闭会期间分别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工作、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与附属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经学校批准,学校下属机构方可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制订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院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落实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会)决定的学术事项。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师德关;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学院重大事项咨询与学术事项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发展事项等,对学院整体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推荐院长人选;选举学院学术组织人选,根据实际情况,可代行相关学术组织职能;监督学院行政班子和学术组织工作。教授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并履行职责,原则上由教授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院长提名或教授代表联名推荐,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科研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参照本章程对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按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收入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预决算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在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校友代表组成,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曾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等。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向对国家和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通过吸收接纳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募集资金等方式,增加学校办学资源,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特定校内机构、建筑物、道路或景观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根据协议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协同创新、技术开发、教育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求实鼎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标是由两个同心北科蓝圆环构成的图案。外环由北京科技大学中英文名称和建校年份1952组合而成,内环以青铜鼎为主体造型,鼎身以小篆书写求实鼎新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以校标为图案。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央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北科华章》与《摇篮颂歌》。

第七十二条  每年的422日为学校校庆日。

第九章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的修订须由学校教代会1/5以上代表提议,校长办公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也可启动修订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有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